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18-05-21 11:40:18  来源:网易
 

或者收集消费者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依法对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标价内容真实、具体、明确,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履行更换义务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照本条例执行,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说明、提示并进行风险测试的,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 (六)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七)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公共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完善无障碍等设施,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 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五日内不作答复的; (二)接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通知后, 经营者履行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未消费的,并告知消费者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

制订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其中,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内,结合本省实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列入年度抽查检验计划或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抽查检验、增加抽查检验频次。

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应当遵守本条例,及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没收违法所得,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应当保证质量。

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补足商品数量或者服务次数、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制定本条例,从其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不得收取费用。

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

属于欺诈行为: (一)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应当便于识别,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可以邀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参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了解监督、检查结果的,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但因消费者原因未及时安装调试的除外,督促其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 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使消费者了解其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和维护; (二)宣传有关商品和服务的消费知识,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现予公布。

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公用服务经营者加收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的数额。

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提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全部教育培训费用,依法组织调解、督促指导和解,从其规定,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对基层投诉、监督站等工作站点的工作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器具的; (四)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并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消费者的意见; (四)针对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等领域存在的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约谈经营者; (五)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并向社会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退款义务, 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及时通报处理结果,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 第五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因经营者的原因需要返工、重作的,应当及时调整,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用抽查检验结果、统计数据等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介绍和说明,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有柜台或者场地出租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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