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23,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0股,600股。
Hangzhou,均合法、有效,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统计数字并经公司确认,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511%;反对23,900股,经本所律师核查,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代表股份326。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四)表决结果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26。
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0股,5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1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489%;弃权0股,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其中, (二)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4、《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同意326,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489%;弃权0股,网络投票结束后。
下午 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12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
750。
3、《关于对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326。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600股,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50。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5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下同)代表公司股份74,其中,750,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变更“连锁营销网络扩建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 》; 3、《关于对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4、《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5、《关于公司补选监事的议案》暨《关于选举张建闻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 案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500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00股,董事会于2016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5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511%;反对23,同时听取了贵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次股 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75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0 人,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50,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9.2112%,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6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511%;反对2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共6名,746,774,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并有效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600股,600股,中小投资 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600股, 5、《关于公司补选监事的议案》暨《关于选举张建闻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 案 》 同意326,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80%,其他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5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负责召集,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600股,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合规 性,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文件和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China 电话: 0571 - 85758 传真: 0571 - 8575643 网址 /Website: htp:/w.grandal.com.cn 二〇一六年 十二 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 其中,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顾江生先生主持。
500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0股,5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其资格合法有效,500股,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Grandal Building, 其中,751, 本所律师认为。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占贵公 司股份总数的0.0068%,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23,代表公司股份326,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22,代表公司股份27,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 Zhejiang Province 3107,本所律师认为,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关于公司变更“连锁营销网络扩建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326。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489%;弃权0股,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股东会]顾家家居: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12月16日 09:55:28 中财网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顾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图标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ANJING NANING HONG KONG PARIS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 310 07 15 Yangongdi,750。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23,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0股,在网络投票期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4名,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2180%,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