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检查机关、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参照本细则制定并执行,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在行政机关相关业务经费中按规定列支,制定本实施细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登记企业的抽查工作,优化抽查工作流程。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具体要求,对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实施检查的机构,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公示企业信息的,原则上不再列入不定向抽查范围。
请于××××年××月××日前完成检查”等内容。
并通过在工商部门业务系统设定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及登记管辖机构等条件。
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予以公示,并予以公示,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但对企业公示的信息的抽查可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一并进行。
标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被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