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而应将丰富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将企业的意见充分表达出来。
包括《公司章程》中的一致行动条款、《合资合同》中的重大事项需经所有股东或董事同意的条款、单独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等等,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在某些情况下是复杂的,共同控制要有一定的依据,此时控股股东的控制人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这将会使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 第三种则是无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通过极为分散的小股东签署不一致行动协议、基于相对控股股东在公司的特殊地位和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力、第一大股东受其它股东委托行使股票权等,所以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基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最简单,很可能会出现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第二种是共同控制,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归纳起来很简单、理解起来似乎也不难。
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 事实重于形式原则,也可认定该相对控股股东为实际控制人,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 控股股东。
中介机构对此问题往往会有争议和不同的理解,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而此时最熟悉企业情况的管理层不能总认为这是个专业问题而不加关注、更不能袖手旁观。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股权极为分散的情况下,但是在仅有相对控股股东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