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dall Building, 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 《规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2180% ,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表决结果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26,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 弃权0股。
在网络投票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4名,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511% ;反对2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综上,750,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同) 代表公司股份74,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500股, China 电话: 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 网址/Website: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顾家家居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贵公司 的委托,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 ;反对22,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股份326。
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50。
600股。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0人,600股,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5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 弃权0股,600股, 代表股份326,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网络投票结束后。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746,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8%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二)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经本所律师核查。
5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