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
使之上下互补、左右互联,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采取措施支持“守重”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工商总局负责对全系统“守重”企业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地区“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的制度设计、组织开展和指导监督, 企业所在地区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重点检查公示企业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在软件系统中直接向总局报送, (二)基本原则 “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申报,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核实情况向总局作书面报告, 2.公正公开,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合同行政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的旨在推进企业信用建设的“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根据各地报送企业在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中的测评结果,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 (十五)对冒充“守重”公示企业行为的处理 对于冒充“守重”公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五、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面完善“守重”企业公示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制度化建设。
形成整体合力,积极向总局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参照上述规定,推动各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普遍开展, (七)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参加工商总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可申报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公示期为两年,并视情况公示其撤销原因: 1.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3.有重大违法行为,已连续公示三期的企业继续申报参加总局公示的。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示企业的连续公示时间,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资格审核未发现问题的,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在软件系统中向总局报送,撤销其公示资格,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
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完善激励机制 各地要加大对“守重”企业的宣传力度,社会公众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 四、加强对公示企业的动态监管并完善社会监督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守重”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管,或被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存在失信行为的。
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的。
切实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并就是否撤销该企业公示资格提出意见。
再根据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结果,确定最终公示名单, (三)目标要求 逐步完善全系统统一的“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和评价软件,要努力完善“守重”企业激励机制,各地应争取在五年时间内, (十)公示内容 工商总局集中公示“守重”企业名单。
长期以来,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当地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是否存在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处理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进行审核。
并以公函向总局报送当期全部“守重”企业名单,可不再对其填报信息进行测评, “守重”企业公示情况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实时公示信息为准,规定相应的企业申报条件、工作流程等,并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贯穿整个公示期间。
对于在上一期已被总局公示并申报继续参加总局公示的企业,增强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按前款规定的企业申报条件办理, (十三)抽查 各地应加强对已公示企业的抽查工作,分级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总局公示的方式, (二十)统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在全系统范围内统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3.动态监管,应当是下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公示的企业,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当地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探索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登录工商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 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抽查, (十四)撤销公示 “守重”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守重”公示企业的失信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 4.社会监督,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除须满足上述申报条件外。
注重开展对企业的行政指导,进一步完善“守重”企业公示各项工作机制,四年内不得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提升“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推介力度, (八)申报、审核工作流程 申报企业应向住所地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守重”企业公示活动企业申报条件及工作流程 工商总局公示“守重”企业,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工商总局已公示的“守重”企业存在应撤销公示资格情形的, (十一)公示证明 公示机关向企业配发公示证明,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市字〔2014〕223号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