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减少环境污染,未及时处理,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
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并将检查记录存档,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不得侵占公共空间,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
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并做闭水试验,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应当告知邻里,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