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2018-05-19 11:45:19  来源:新浪
 

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

第四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 第四十八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六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内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第七章 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六十二条 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第六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违反产业政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提交的文件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第五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应当提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外的。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入伙的,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 第四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记载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的,从其规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给(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 第二十八条 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 第六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按照拟变更企业类型的设立条件,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十五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 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 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隶属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

第六十三条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应当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合伙企业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

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依法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予以登记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

应予当场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应当依法办理外汇、税务、海关等手续,应当发布公告,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合伙企业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照本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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