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18-05-19 11:29:36  来源:中国网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从事业务活动,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按专项规定执行。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八)抽逃、转移资金。

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视其情节轻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没有非法所得的,视为无照经营,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没收非法所得,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可以单处,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订,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吊销营业执照,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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