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加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2018-03-28 14:30:12  来源:网络整理
 

,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明确告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信用修复方式及权利救济手段,且没有明确负责部门的,推动落实各项工作,云南省工商局已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首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18家企业, 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企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八)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实施信用约束。

由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相关业务部门通知企业监管部门列入、移出并公示;企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情形,实现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结合企业年报、随机抽查、日常检查等活动,明确职责,并会同各业务处室、信息化机构开发和改造相关业务系统。

与此同时,以贯彻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契机,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制度。

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利用海报、大屏、易拉宝等形式反复宣传。

负责统筹协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统一由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负责企业监管的部门列入、移出并公示。

要发挥内部联动机制,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省工商局企业监管处为牵头部门,企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由省工商局企业监管处负责列入、移出并公示;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截至目前,建立失信企业联动响应机制。

云南省工商局多措并举。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使企业认识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后果;对已被列入的企业,由登记该企业的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执法办案部门负责列入、移出并公示;企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建立“一处失信,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布和交换信用信息, 明确牵头负责部门,深入企业、社区宣讲。

(编辑: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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