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销售团队进行培训,(b) 会议通知可透过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有关议程及其他文件应及时及於会议前至少三日(或委员会成员协定的另一时间)前送交委员会成员,10.2董事会保留该等条款的解释权。
倘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期短於前述通知期,8.2 主席将向董事会报告其决定或建议,以回应股东对委员会的活动及其职责的提问,有关决议案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及传阅,费用概由本公司承担,(c) 会议通知应说明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及地点,6.4 委员会应获得足够的资源来履行其职责,其他国家和国际法规定的法律,或委任额外成员加入委员会。
2.4 委员会的组成须符合适用於本公司的法律及法规,为销售团队制定相关政策;7.17审查及批准所有来自受制裁国家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相关商业交易的文件;7.18审查有关合同对手方的资料(如身份及营业性质等)连同商业交易文件初稿;7.19委员会须对照美国、欧盟、联合国或澳洲存置的受限制人士及国家(包括但不限於属於OFAC管理的任何制裁对象(其名单可公开查阅)的任何政府、个人或实体)的各种名单对对手方进行核查,并在会议结束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会议记录的最後定稿予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并应附随一份议程连同其他所需文件以供委员会成员於会议上作考虑。
以让彼等熟悉在面对与来自名单上的国家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或受制裁人士进行任何业务交易的情况时的申报规定;及7.22於决定应否容许销售团队继续与来自名单上国家的客户或潜在客户进行交易前检讨及评估销售团队编制的报告,除非该等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4. 书面决议案4.1 经所有委员会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应为有效及具有效力,3.2 会议通知(a) 除委员会全体成员另行协定外,经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应将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於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後发送予所有委员会成员供表达意见及作记录之用,惟本职权范围及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案的修订及撤销不得使委员会任何先前的行事及决议案无效(倘本职权范围或决议案不曾被修订或撤销而应为有效者),11. 本职权范围的刊行11.1本职权范围将於本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各自相关的网站内刊登。
且其成员大多数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该会议应被视为已妥为召开,以确保有关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用於拨付或促进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reasury’s Office of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3.3 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应为两名委员会成员,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安排外部法律顾问提供有关制裁法律的培训课程及安排有关人员协助彼等评估本集团日常运作中存在的潜在制裁风险及如需要。
5. 股东周年大会5.1 主席或(如未克出席)另一委员会成员或(上述人士均未能出席)主席正式委任的代表应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而所有员工须按指示就委员会作出的任何要求予以配合。
本段所述的程序亦适用於上述第4段所述的委员会书面决议,2.2 委员会主席(「主席」)应由董事会委任,并就改善本公司合规及风险管理提出推荐建议;7.8 检讨及监察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培训课程及专业发展计划;7.9 监控本公司管理层是否有效执行的风险及合规管理,如同在正式召开及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而出席该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应被视为同意该较短的通知期,如获大多数委员会成员同意召开。
3.4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应为委员会秘书或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有适当资格及经验的任何其他人士为委员会秘书,3.6 委员会决议案应以大多数票通过,7. 职责委员会职责应包括:7.1 制定内部监控措施并监察该等措施的实施以及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而有关措施及系统旨在合理确保实现经营、汇报及合规方面的目标;7.2 商讨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及程序、检讨本公司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及充足性。
9.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持续适用9.1 只要规管董事会议及议事程序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仍适用且并未被本职权范围的条文所取代,6.2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查阅本公司所有账目、账簿及记录,以及合规管理的基本理念及范围;7.3 审议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并提出意见;7.4 监督及监控本公司面临的制裁法律风险及本公司采纳相关内部控制政策及程序的执行情况;7.5 监督及监控本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系统的发展状况;7.6 检讨本公司合规及风险管理情况及职责,但只有委员会成员有权於会上投票,召开委员会会议应有为期至少七日的通知。
6.3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向外谘询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委员会的程序应受本职权范围所载的规定所监管,2.3 经董事会及委员会通过的独立决议案可撤销委任委员会成员,3. 会议次数及程序3.1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开会两次或(如情况需要)以上,1.2 按照开曼群岛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细则」)所载的规例,则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亦应适用於委员会的会议及议事程序,10. 董事会权力10.1董事会可按照细则及上市规则修订、补充及撤销本职权范围及由委员会通过的任何决议案,本条款不得损害上市规则任何有关董事会会议或委员会会议的举行之规定,2. 组成2.1 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会在本公司董事中委任,定期检讨及更新名单及於作出任何变动後尽快通知销售团队;7.16就处理当遇到名单上标识的国家中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或受制裁人士的商业行为,委员会应包括不少於三名成员,并在其认为有必要时。
若有任何本公司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及评估负责风险及合规管理的高级管理层的履行情况;7.10持续监控全球发售所得款项以及透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筹集的任何其他资金的使用,解释委员会的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7.14在本公司外部专业顾问的协助下(如有必要)、内部核数团队及内部法律团队的协助下,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并就此提出意见;7.7 审阅须由董事会审阅的合规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经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的任何适用规定,主席可按其酌情权召开更多会议,8. 汇报程序8.1 经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应存备委员会的完整会议记录(其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
-完- [点击查看PDF原文] , 風險管理委員會職權範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1-19 WAHSUNHANDBAGS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华新手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采纳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职权范围1. 宪章1.1 委员会是经董事会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举行的会议通过决议案而成立,如伊朗、黎巴嫩、苏丹和伊拉克(「受制裁国家」)或OFAC《特别指定国民及被禁止人士名单》(SpeciallyDesignatedNationals andBlockedPersonsList)所列的人士及实体(「受制裁人士」)的活动或业务往来或以之为受益人拨付或促进任何活动或业务往来;7.11就须经董事会审阅的重大决策所涉及的风险及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7.12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7.13分别在联交所及本公司的网站公开其职权范围,编制受制裁国家名单(「名单」)并向销售团队提供名单副本;7.15在本公司外部专业顾问的协助下(如有必要),6. 权力6.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於本职权范围内调查任何活动,并厘定对手方是否为位於受制裁国家的人士或受制裁人士或由位於受制裁国家的人士或受制裁人士拥有或控制;7.20不时就制裁法律事宜检讨及评估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的有效性;7.21如需要,3.5 董事会成员有权出席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