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认为: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The Building of Grandall No. 15 YangGongDi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网址/Website: 二〇一七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家居”、“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顾家家居的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 三、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授予价格为 26.70 元/股,公司本次授予为首次授予。
无副本,同意以 2017 年 9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顾家家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正 文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7 年 9 月 12 日,公司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6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6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1315 号),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市后未进行过其他利润分配,除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