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光明家具停止侵权 双叶家具获赔20万

2018-02-28 11:57:25  来源:未知
 

  近日,就双叶家具诉光明家具侵权一案,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集团南京金洲家具有限公司、伊春光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获赔20万元。对此,双叶家具代理人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认为,家具行业中涉及抄袭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一些具有独创性及市场认可的家具产品,这类产品推向市场后,无法避免成为被仿冒的对象。家具企业应采取正确的法律手段,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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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发现,光明电子商务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的型号为“BK巧110一193"全实木水曲柳双人床的床头(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种类、功能均相同,其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格证显示,生产企业为光明集团金洲公司,公司名称为光明集团公司。光明集团公司是光明集团金洲公司和光明电子商务公司的全资母公司。上述三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双叶公司的涉案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双叶家具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光明集团公司、光明集团金洲公司、光明电子商务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型号为“BK15110一193"的被诉侵权产品;光明集团公司、光明集团金洲公司、光明电子商务公司共同赔偿双叶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双叶公司是涉案“床头(实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光明集团公司、光明集团金洲公司、光明电子商务公司是否侵犯了双叶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关于现有设计的抗辩主张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判定其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双叶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并判决,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集团南京金洲家具有限公司、伊春光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涉案“床头(实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专利侵权产品。同时,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集团南京金洲家具有限公司还要赔偿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记者:李兆辉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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