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

2019-08-16 17:06:44  来源:网络整理
 

  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作出一系列规范。(文末附《指南》全文)

  《指南》共分6章29条,主要从“项目储备、项目论证、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执行”等方面对重大水利PPP工程项目的实施程序提出相关要求。

  《指南》明确,采用 PPP 模式建设运营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水利 PPP 项目)包括重点水源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大型灌区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等。

  除特殊情形外,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原则上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同时,《指南》强调,项目合作期低于10年及没有现金流,或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变相举债的项目,不纳入PPP项目库。

  以下节选《指南》部分内容,供读者参考

  第 9 条:对既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又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一般采用政府特许经营附加部分投资补助、运营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的合作方式,也可按照模块化设计的思路,在保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将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等不同建设内容划分为单独的模块,根据各模块的主要功能和投资收益水平,相应采用适宜的合作方式。

  对在建项目,也可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 13 条: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要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相衔接,采用最新、统一的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实施方式。

  3、社会资本方选择方案。

  4、投融资和财务方案。

  5、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

  6、合同体系和主要内容。

  7、风险识别与分担。

  8、保障措施与监管架构。

  第 22 条: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水利 PPP 项目合同后,按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项目公司可由社会资本方单独出资组建,也可由政府授权单位(不包括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作为水利PPP 项目的直接实施主体。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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