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称,近日其对群众咨询的回复内容,被部分媒体误读,并作出说明。
公告指出,2016年11月以后,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要求,合肥市市辖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区域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拍卖公告中均明确:竞得人办理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区域内2016年10月31日前的同品质、同类型项目最高明码标价备案价格。此款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公告续指,2016年11月以前出让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公告中没有上述要求,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措施,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具体请以市物价局回复和公布意见为准。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文件精神。
即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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