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折、七折、九折 佛山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执行三年优惠政策

2017-06-26 20:41:06  来源:未知
 

  6月20日上午,佛山市政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启动仪式。

  2017年4月1日起,佛山排污权试点政策正式实施。据介绍,目前已陆续受理、办结了20多家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申请业务,涉及资金近2000万元。整个交易过程不收取企业任何服务费用,工作费用由财政承担。

  根据试点政策,试点因子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顺德区单独增加VOCs,由顺德区自行开展)。佛山五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和纳入年度环境统计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环境基础设施类暂不纳入),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交易平台,市统筹开展。现有企业排污权原则上实行初始有偿使用,但试点期间逐步推行。对参与初始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企业主动申购。排污权交易主要采取竞价交易、协商转让、定向出让等方式。交易统一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交易不收取任何费用。

  现有企业初始有偿使用费按广东省价格标准执行(简称“省定价格”),即化学需氧量3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600元/吨·年、氮氧化物1800元/吨·年,并实行最低限价管理。

  试点期间执行优惠政策:2017年年度内,初始有偿使用费按省定价格的五折执收;2018年年度内,初始有偿使用费按省定价格的七折征收;2019年年度内,初始有偿使用费按省定价格的九折执收;2020年1月1日起,初始有偿使用费按省定价格全额执收。应缴纳有偿使用费金额大于等于200万、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的前三个年度内最多分三期缴纳。其中: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第二期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30%,排污单位已经分期但未足额缴清有偿使用费前,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按五年一次交易且不得分期,即按照省定价格五年合算。竞价交易起始价:化学需氧量15000元/吨、氨氮20000元/吨、二氧化硫8000元/吨、氮氧化物9000元/吨。定让出让价、政府回购价按网上竞价交易起始价格执行。

  另外,自2017 年4 月1 日起,佛山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中,应当明确载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总量指标及指标变化情况,同时明确新增排污指标的获取途径、减少的排污指标去向。

  而自2017 年4 月1 日起,因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总量指标而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实行区别对待,其中:(1)与新增排污指标关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 年4月1日前已通过批复的,按排污许可证原办理流程和资料清单要求办理;(2)与新增排污指标关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 年4月1日后(含当日)通过批复的,排污单位应当增加出示《排污权交易鉴证书》方可办理,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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