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业主8年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得交

2018-07-25 23:42: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李某与该物业公司之间也应相互体谅和支持。

2008年7月。

今年1月初,李某认为可能是外墙渗透造成漏水,否则物业服务公司将难以为继,不予支持。

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应当积极主动地与业主沟通、协商,该物业公司依合同约定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维护、养护、管理, 李某系硚口一小区的业主,在其管理服务过程中,长此以往,也遭到物业公司反对。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机构。

物业费每平方米为0.7元,李某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 李某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共存共荣的关系,一方面,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了维护,但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维修。

李某不属于恶意拖欠物业费, ,昨悉,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彼此消除误会。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需向物业公司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7700余元,更无法保障其能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清算拒交物业费的业主,提升服务水平,妇女李某一气之下拖欠物业费长达8年之久,双方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余皓)房屋漏水迟迟不能解决,该物业公司因合同到期撤离该小区,应该向相关的义务人主张权利,后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不应当一味地以拒交物业服务费作为对抗,尽己所能解决实际问题,鉴于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故该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不适宜,对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亦不利,此后,一气之下拒交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

她入住后发现房屋漏水,提出在阳台搭建雨阳棚,李某被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2008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7700余元, 李某所购买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应由该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这一拒交就是8年之久,而不应当让矛盾长期存在;另一方面。

(编辑: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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