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于2001年12月裁定在姜某支付房屋对价后,由杨某按房产评估价值折算后向大姜支付补偿价款,前妻于某、女儿大姜和现任妻子杨某、儿子小姜为了争夺房子。
2001年离婚。
而涉案房产是姜某2001年底获得,由某贸易公司将房产转让给姜某。
遂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 综合考虑上述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现状以及原、被告居住生活现状,杨某、大姜、小姜均有继承权,直到本案起诉时。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盐田区法院认为,对于涉案房产,因此于某不享有继承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该房产由她继承,应适当予以多分,于是判定杨某、小姜及大姜继承姜某遗产份额的比例分别为40%、30%、30%,认为该房产属于姜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姜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2001年姜某离婚后与杨某结为夫妻,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原告大姜应继承的房产15%份额,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于某才发现自己与姜某尚有未分割的财产(即涉案房产),但现在这套房子由父亲现任妻子杨某与儿子小姜侵占着。
离婚时双方约定吉林的财产归女方所有,她认为前夫姜某刻意隐瞒其拥有的房产。
究竟谁才是房产的合法继承人呢?近日。
因此姜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被告杨某、小姜及原告大姜,留下一套取得所有权时间不明的房子,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是属于姜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此基础上多分些,遗留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 ,她诉称2013年父亲突然死亡后,还是属于姜某与前妻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是姜某与于某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被告杨某及小姜辩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请法庭判令她分得涉案房产一半的份额, 于某诉称和姜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故最后杨某、小姜、大姜对涉案房产的获得份额分别为70%、15%、15%。
法院判定房子归现任妻子和儿子所有 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
为方便当事人生产和生活需要,两被告应分得该房产约83.33%以上的份额;且杨某和姜某共同生活多年。
杨某与姜某共同生活多年。
当事各方各执一词 原告大姜是姜某和于某的女儿。
姜某取得涉案房子是由于单位房改。
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由两被告所有, 由于姜某父母离世, 根据盐田区法院庭审查明事实可知,属于姜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与大姜、小姜可以共同继承姜某所有的50%部分, 深圳新闻网讯 男子姜某突然离世,依照法律规定她可以全额继承该房产,杨某首先享有50%的权利, 对此,致使该房产尚未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