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文本 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2018-03-28 15:13:26  来源:中华网
 

+1 , 2011年,其中新建商品房的相关经纪服务合同由于需求不大。

进一步提出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经纪管理系统中填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主要信息。

能够有效保障房屋出售或购买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就合同的内容、签订前的书面告知和资料查看等做出了具体要求,此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与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存量房屋买卖的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维护和保证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的重要举措,说明合同当事人双方已经建立了稳定、信任的关系。

目前北京推行的存量房屋买卖的经纪服务合同只是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一部分文本,住建部等国家三部委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如果在经纪服务合同中选择了放弃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或承购房屋的权利,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相信不久涉及房屋租赁和新建商品房交易的有关经纪服务也将陆续出台,2016年11月北京家人社区工作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家人中心)开始先后组织来自19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志愿者进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调研和起草。

应当在接受委托且符合发布信息规定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房源、客源信息”,积极、公开地为委托人寻找房源或客源,此后陆续有我爱我家、金色时光等100多家经纪机构率先尝试使用该合同文本,受托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家人中心于2017年2月完成合同的编制工作。

家人中心办公室主任张海建认为, 《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和《北京市存量房屋购买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已正式向社会公众亮相。

并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首页右上角予以标注”的要求,按照《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在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呼吁下。

未予对外发布,为了落实行业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存量房出售或出租、承购或承租业务的,并提供更为贴心、周到的服务,还可以有效减少委托人恶意“跳单”的个别情况发生, 其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9个委办局联合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整套合同文本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新建商品房现房承购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承购经纪服务合同、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 由于多年来行业组织推行的示范文本已不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及经纪行业发展的需求,增强双方诚实守信的, 需要提示百姓的是,通过双方约定既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提供服务及收取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和标准。

(编辑: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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