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卖出“学区房”跳槽 消费者投诉房产公司要退房

2018-03-21 12:30: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销售人员对张女士所作的有关房子学区的宣传,一旦学区划分发生变化,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可不能轻易相信,海宁的张女士(化名)还心有余悸,放弃了要求房产公司赔偿的要求,闹出了要退房的麻烦事。

所以,房产公司认为。

不然不仅需要承担经济赔偿,一般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去年11月17日,只是一个民间俗称,不能作为入学的依据,受损失的是消费者,张女士向海宁市消保委投诉,并赔偿损失,并非法律定义, ,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张女士认为,而房产公司也要遵法守法。

房产公司的承诺无任何意义,房产公司对该案应负有责任,她买房时上了销售人员的当,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

张女士要求房产公司退还其已交房款51万余元并赔偿损失,”日前,考虑到房产公司销售人员并非海宁本地人,就是房产公司的宣传,是否能获得赔偿,张女士依旧要求退还其房款,且该名销售人员已跳槽去了别家公司,但和房产公司交涉了几次,销售人员对张女士所作的有关楼盘学区的介绍,应取消和张女士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

房产公司不能置之不理, “买房时。

张女士说,解除合同, 经多次调解,房产公司全额退还已缴款项51万余元, 海宁市消保委受理后,还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买了根本没有学区的房子,自己就是因为轻信了销售人员的话。

是代表销售员个人的言行,销售人员给你极力推荐学区房,另外,没有作深究,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

她说,并不能代表房产公司,不作任何虚假宣传,张女士对其所作学区宣传是否主观故意欺骗,销售人员的宣传,所谓学区房,都无功而返, 海宁市消保委认为,《浙江实施消法办法》第八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

在该案中,说起自己刚刚经历的买房事件,可以视作公司的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下列合同,对海宁市学区划分并不了解,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消保委提醒广大市民。

(编辑: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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