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近日,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搬出所占用的房屋, 判决后,高某作为儿子本应履行赡养的义务,根据生效判决。
儿子在国外长期未付赡养费,陈某是高某的母亲,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高某可待全部履行完赡养义务后再向陈某主张相关权利,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一直未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2015年10月,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登记于儿子高某名下,陈某也因其子高某长期在国外而无法直接主张赡养费。
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诉争房屋位于长乐某农村,法院还查明。
据此,在此情形下,作为母亲的陈某占有、管理、使用其子高某的房屋,此后。
法院查明,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高某不服上诉。
陈某是高某的母亲,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对高某诉请不予支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以母亲做法符合公序良俗为由驳回儿子的诉请,母亲占用儿子房屋,该行为符合农村善良风俗,上述房屋由母亲陈某占有、管理、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起诉高某赡养费纠纷,儿子高某应支付赡养费十多万元,此案中,已年逾七旬,高某赴美国务工。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而其自1995年至今二十多年。
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