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了解到,《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十五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记者留意到,《办法》对历史遗留的违建物、“抢建”违法建筑、商品房开发企业诱导违建等实际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意义:有效遏制违建
??事实上,随着佛山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征地拆迁不断增多,“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城乡居民为了个人私利进行违法建设。”佛山市住建局表示,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制约了城乡建设发展。
??记者了解到,虽然国家、省级层面有关法律、法规对禁止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相应规范,但分散在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中,执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够强。因此,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结合佛山实际,出台佛山查处违法建设方面的地方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实施后,佛山违法建设将得到有效遏制,从而使城乡土地规划管理秩序得以维持,为佛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城乡环境和投资环境。”据介绍,《办法》分为六章,共四十一条,对违建的巡查和制止、认定、拆除、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认定:已建成的以建设时的法律为准
??《办法》对违法建设进行了界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情况都属于违法建设。
??那么,《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
??记者了解到,佛山各区发展不均衡,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产生的原因、背景、时间各有不同。针对这一特点,《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各区政府根据发生建设行为当时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据介绍,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佛山历史违法建设存量大、处理难,当前违法建设治理任务是实现“历史违建逐步减少、新增违建有效遏制”,因此从实操角度出发,确定了这一处置原则,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去消化和整治,也向社会传递了“历史问题不是不追究”的信号。
??职责:居委会需及时制止违建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的权责,各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竣工验收、核发权证、许可证等手段监管防治违法建设。
??例如,规定建设部门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特别规定情形外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国土部门对没有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以及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办理或者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
??《办法》还规定供水、供电、燃气、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预拌混凝土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并明确这些单位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其对于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在接到执法部门、镇政府通报后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中止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此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做好书面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劝阻、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建设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信息录入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并对其诚信记录进行扣分。
??处理:“抢建”违建等行为将被制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一些在建的违建已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但还有一些当事人继续“抢建”,想要“生米煮成熟饭”。对此,《办法》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往,“即使处理了罚了,执法部门一样拆不了”的现象也时有出现。
??为了破解执行难题,《办法》规定了强制拆除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在依法履行公告、催告等程序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处罚:开发商诱导违建将被罚款
??《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建当事人的处罚,其中,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经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建设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另外,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对于特殊主体,《办法》则规定,违法建设当事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国家工作人员的,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阻碍拆除违法建设的,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外,有关部门可以提请有权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办法》还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商品房开发企业诱导业主违法建设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对商品房开发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违法信息录入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并对其诚信记录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