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为大家避开消费陷阱

2021-10-29 13:48:21  来源:网络整理
 

北银消费金融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领军者企业,自成立以来就积极承担大企担当,将普惠金融作为企业发展核心理念,通过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帮助消费者远离金融陷阱。北银消费金融公司本期为大家带来警惕贷款陷阱的知识要点。

“免息只收手续费”、“万元火速到账日息仅须一瓶矿泉水钱”、“分三期费率只需2.5%”······

不少互联网借款平台,打着这样的口号来掩盖实际借款利率。例如,“日息万五”指的是借10,000元每日利息5元,相当于日利率0.05%。借一万元每日才需要还五元?好像很划算唉!

可是,我们将其换算成年利率:即年利率=日利率×365=月利率×12=18.25%,而央行对于个人小额贷款一年内的基准利率也不过4.35%。

今年3月31日,为维护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央行发布今年第3号公告,指出“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因此,大家在借款时一定要确定所选定的贷款产品均有明示贷款年化利率。

案例一

卫某自2010年起其朋友李某因生意周转等原因多次向其借款共计20多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5%,但在李某对数笔借款多次重新出具借条后仍然无法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也是没有归还借款。

卫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注:根据利率转换规则,本案中卫某要求的年利率=月利率×12=18%)

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五条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官判决

根据《民法典》和新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款利率符合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

但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如果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即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15.4%,故卫某的利息主张存在部分利率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问题,应当分阶段计算利息。

除了警惕利率陷阱,我们还要格外注意依托于高利放贷、暴力征收的各种套路贷、黑网贷······

案例二

2015年10月以来,李某以其开设的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高利放贷活动。该集团长期以欺骗、利诱等手段,让借款人虚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随后,采用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堵锁换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额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为名让其虚写借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我国首次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纳入刑法。因此,类似于李某组织实施的借助暴力、骚扰等非法方式催收费债务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法官判决

2019年1月25日,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至10月四次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李某等人犯罪事实后,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11月1日,金坛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防骗提示

1.贷款要通过银行或正规贷款公司。

2.贷款时通过官方渠道下载正规银行及贷款公司aPP。

3.凡是在放款前索要费用的,都是诈骗。

4.心生怀疑,立即报警。

未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还将帮助消费者培养多方面的金融消费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金融观和消费观,以实际行动助力良好的消费金融环境建设。

(编辑: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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